从商业性短信订阅规则来看,只有用户主动订阅,才能发送,完全排斥“默示同意”规则,邀请用户订阅有且只有一次机会,堪称“严格”。而这种“严格”无疑于将大幅压缩“垃圾短信”的发送规模。
当然,这种“严格”的规则可能也会让部分手机用户丧失了及时了解相关行业或商品动态的机会,因为大多数情况下,用户主动订阅的概率非常低,这也就对后续短信群发厂商的短信群发订阅设置提出了很大挑战。
很多人可能担心,主管部门人手有限,对于垃圾短信治理管不过来,对于此现实困难,《短信管理规定》也做了很多新“探索”。
首先,明确运营商主动把关职责。《短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其次,鼓励第三方拦截应用推广。《短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开发和推广基于智能终端的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产品。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下载和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其三,建“垃圾短信”举报机制。《短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
显然,通过上述三道“关卡”设置,能有效保障规定的“针对性”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