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了审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将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实行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对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巡视员孙辉在启动仪式上表示,《实施意见》规定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不需要事前报人民银行审批,而是在开展业务的一段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实施意见》同时要求,支付机构在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中,需严格遵守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客户备付金监管与风险管理的要求,严格建立并落实客户实名制、客户风险评级管理、风险准备金与交易赔付、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
对于支付机构资质,《实施意见》指出,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包括在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和试验区外、上海市内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以及上海市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分公司,且具备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为防范风险,《实施意见》要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应严格遵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及人民银行其他相关客户备付金监管要求执行,并要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风险评级管理、风险准备金与交易赔付、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信息申报等制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随着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实施细则的落实,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表示,未来上海自贸区会按先易后难、成熟一项推一项的原则,发布跨境人民币使用、利率市场化等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