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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域名与商标那点事

编辑时间 : 2013-12-15 12:13:41  作者:邦盛建站 域名注册的自由,开放,先得原则,与商标的保护,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约束,因此,ICANN就针对域名争端制定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

在这两种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如何对与商标相关的域名进行判断呢?

一般情况下,域名持有人有以下行为的,会被商标持有人(或公司和组织)申请仲裁。

一、恶意抢注并不正当使用

对现有的驰名商标或公众认知中已形成专有指代的标志,抢在其所有人之前,对相对应的域名进行注册的,称

为抢注,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排它性,这一行为会导至商标所有人无法以商标为域名在网上开展商业活动,从而迫使商

标所有人需要高价赎回。这一行为在仲裁中被定义为恶意注册。它的三个特征是:

1、抢先注册与商标匹配的域名

2、注册的目的不是正当使用

3、迫使商标所有人高价买回

所以说,当米农们注册这些大公司的商标、公司名、或公众已经认可的专有指代标志型的域名时,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而如果注册后,你还对这些公司推销这类域名,实际上是直接将恶意注册的证据提供给对方了,一旦对方仲裁,胜诉的几率是相当高的。因此,在推销域名的时候,应尽量避免使用域名注册邮箱进行,而且还得保证你所使用的推销邮箱与你本人的关联性不强才行。同时,为迫使对方高价赎回,利用这类商标域名,建立一些会对商标产生负面影响的网站,就更不可取了。

如果一旦认定域名为“恶意抢注”,通行的作法是商标权利人胜诉。


二、盗用和模仿类域名

即平时所讲的TYPO域名和加前缀、加后缀的流量域名,在域名仲裁中也是及易被仲裁的类别。

这类域名由于与对应的商标高度相似,及易导至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实际上是淡化了原商标的知名度。这类域名会被定义为商标盗用类域名。它也有两个显著特点:

1、域名与商标(包括知名公司的名称、专有指代标识)及为相似,客观上会造成他们混淆、误认。

2、商业使用。

第一个特点是显著的,大多数情况下,米农注册这类域名时,其潜在目的就是造成混淆和误认,而在商业使用上,范围就比较广,它并不一定是要通过域名直接创造价值,即使因为域名的混淆、误认,造成你网站的知名度提升,从而增加了你的业务量,这也算作商业使用,更不用说利用它们的流量,进行停放,直接获得广告分成了,那是百分之百的商业行为。

说说域名与商标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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